防非宣传月 | 学习《证券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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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修订后《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等类型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打防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规定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37类
1、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2、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3、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4、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5、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6、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7、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9、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买卖该证券
10、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11、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1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或者单位从事内幕交易
13、操纵证券市场
1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15、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16、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
17、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18、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19、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20、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2、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
23、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24、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2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
26、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
27、违反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8、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
29、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30、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31、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32、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3、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3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
36、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7、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Q

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A

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请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无论不法分子的手段多么高明,也掩盖不了其“假”与“骗”的本质。投资者要分辨非法证券期货骗局,炼就火眼金睛,不轻信不盲从,保持理性,方能成功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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